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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取 号:NF020010500200906001 内容分类:政策法规
发布文号 发文日期:2009-06-17

家电下乡和汽车摩托车下乡有关事项告知

 1、补贴对象:凡具有我省农业户口,在家电下乡实施期间内,从指定销售网点购买指定家电下乡产品;在汽车摩托车下乡期间购买指定汽车摩托车产品的所有人员。

  2、实施时间:家电下乡实施时间为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汽车下乡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

  3、补贴产品:家电下乡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大类。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为列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

  4、补贴标准和数量: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按售价13%给予补贴,每户每类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数量不得超过2台。农民换购轻型载货车按售价10%给予补贴。同时,对报废的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对报废的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购买微型客车按售价10%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按售价13%给予补贴。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每户可以各购买一辆。享受补贴的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

  5、申领补贴流程:农民朋友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需将户口簿、身份证、银行储蓄存折等相关材料提供给销售网点,由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录入相关信息。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复印件提交指定的乡镇财政所办理补贴兑付手续。乡镇财政所在销售网点提交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

  农民朋友购买微型客车和摩托车的,需在申报补贴资金时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提供以下材料: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销售发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购买人“一卡通”存折。换购轻型载货车的还需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乡镇财政所在5日内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购买人“一卡通”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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