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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有关单位: 为有利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8]56号)、《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8]57号)和《关于印发六安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六政办[2008]55号)等文件,积极稳妥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建立政府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机制问题 (一)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二)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2)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三)行政机关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或者行政机关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二、关于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问题 (五)行政机关要按照《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8]57号)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机制,做好政府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工作。 (六)行政机关在形成公文类政府信息时,要按照《关于印发六安市行政机关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8]55号)要求,明确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并注明理由(公文拟稿封面样本见附件一)。 三、关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七)根据《条例》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应当由有权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履行(主动公开工作流程图见附件二)。 政府信息由哪个行政机关制作,就由哪个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若是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就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公开义务机关通过本机关网站、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 四、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 (九)行政机关要按照《关于印发六安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的通知》(六政办[2008]56号)要求,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机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及相关文书见附件三-1到附件三-10)。 (十)对进驻各级各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由其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十一)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提出的网上申请,其所提供的姓名(或名称)、证件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联系电话、传真、联系地址、电子邮箱经审核属实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对已受理的网上申请,行政机关可通过电话告知其申请已受理,同时制作并保存《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告知书》。申请办理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或申请人提供的电子邮箱答复申请人,同时制作并保存《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或《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文书。 五、关于定期报送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的问题 (十二)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实施定期报送制度。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应当填写《已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四-1)。行政机关对其他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定期进行梳理,填写《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登记表》(见附件四-2)。 (十三)市级行政机关及各县区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应将统计表直接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县区行政机关报送的内容,由各县区汇总后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等垂直管理部门报送的内容,不列入县区汇总的范围,由相应的市级机关汇总后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十四)行政机关在2008年10月1日之前完成首次统计报送工作;以后实行每半年一报,分别在每年的7月10日和次年的元月10日之前完成统计报送工作。 六、关于监督保障问题 (十五)各行政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认真研究、妥善处理《条例》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问题,积极做好应对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十六)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各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经费和场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定岗位、定人员、定职责。 (十七)各县区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和县区行政机关要认真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岗位登记表》(见附件五),并于8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其中,县区行政机关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岗位登记表》由各县区政府办负责汇总报送;县区工商行政管理等垂直管理部门统计的内容,不列入县区汇总范围,由相应的市级机关汇总后于8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要参照本意见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附件一:XXXX文件拟稿封面 二:主动公开的工作流程图 三-1:依申请公开流程图 三-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三-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告知书 三-4: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三-5: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三-6: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三-7: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三-8: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三-9:补正申请通知书 三-10:第三方意见征询单 四-1:已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登记表 四-2: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登记表 五:六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岗位登记表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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